城市街巷车水马龙,未成年人的身影不时穿梭其间。然而由于安全意识的淡薄、家长监护的疏失、交通安全教育的缺位,未成年人骑行引发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危及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近日,嘉善法院审理的一起发生在校门口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未成年人安全出行敲响了警钟。
2024年3月某日,在嘉善县某中学附近,学生小周骑着自行车沿人行道由北向南行驶,途中与行人老陆发生碰撞,造成老陆受伤。事故发生后,老陆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股骨颈骨折,当天即入院治疗。3月25日,老陆接受了左侧股骨颈骨折全髋置换术,4月9日出院。经司法鉴定,老陆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期和营养期均建议为三个月。交警大队经调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周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老陆无责任。老陆将小周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小周骑自行车撞伤老陆,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周的父母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监护人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30万元,每次事故免赔额为1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因小周父母投保了监护人责任保险,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嘉善法院依法一并处理。经核算,老陆的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最终,法院判决小周的父母赔偿老陆1万余元,保险公司赔偿老陆15万余元。
安全无小事,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不容忽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成长道路上的第一责任人,要意识到自身对孩子行为后果负法律责任,教育孩子遵守交通规则,把好交通安全责任关,守护未成年人成长的“平安路”。未成年人也要时刻牢记道路交通安全知识,规范自身行为,遵守交通秩序,切勿违法行驶,助力营造安全有序的社会环境。(当事人皆为化名)
■善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