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4年11月6日,嘉善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善某精密元件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生产中产生废切削液等危险废物,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应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但是该企业自2019年生产以来,未编制过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更未备案。2024年12月2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该企业已经签订了委托编制合同,但是未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完成编制并备案。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对该企业做出以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贰佰元。
【普法时间】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典型意义】
生产中产生危险废物等可能发生污染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应根据自己的生产工艺、污染物产生防治措施等基本情况,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第一时间按照预案内容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并备案后,还要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回顾性评估,如果发生了需要重新编制的情形,还需要重新编制,重新备案。本案当事人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未能完成编制和备案,因此受到了处罚。
■全媒体记者 祖剑明 通讯员 孙丰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