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4年6月13日,嘉善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大云某建材收储点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该收储点主要从事黄沙、水泥、石子等物料堆放。现场检查时该收储点露天堆放有以上物料各若干,堆放场地未密闭,现场也无高于物料的围挡及覆盖措施。
上述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典型意义】
沙土等物料在贮存过程中易产生扬尘,所以应该在贮存的过程中尽量密闭,没有密闭条件的,也应该采取其他措施减少粉尘污染物的排放,比如在四周建设高于堆放物的围挡、在物料不取用状态下保持覆盖等,其他常见的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还包括清扫、洒水等。有生产环节的,要保持生产、传输各环节物料的规范管理,没有生产环节的,也要保证前述物料贮存的基本要求,不能因为没有生产环节,就放松了环保要求。
■全媒体记者 祖剑明
通讯员 孙丰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