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7月18日,嘉善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件生产,主要工序为“原料——切断——冷镦——搓牙——成品”,冷镦过程使用润滑油,产生冷镦废气,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废气,该企业配套有废气处理设施一套。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企业正在生产,但是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废气处理设施未使用,冷镦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放。经查,该废气处理设施有漏油故障,关闭修理完毕后疏忽未及时开启。
【处理结果】
上述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陆佰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典型意义】
工业企业对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治理设施,应该注意管理和维护,保持日常性的巡查,保证治理设施安全、有效的运行,防止出现环境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的情况,发现故障情况后,应及时维修,确保隐患及时消除。本案当事人能够做到及时排除故障,但在内部管理上不到位,负责维修的人员与环境治理设施管理人员、生产人员之间不能做到有效的沟通,导致环境治理设施的管理与生产的管理脱节,生产线不知道环境治理设施在维修,环境治理设施管理人员不知道环境治理设施已修好,无法从制度上保证环境治理设施与生产线同步运行。
相关从业人员应该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也应该更认真地学习、了解环保领域的法律、法规,减少违规生产的风险。
■全媒体记者 祖剑明
通讯员 孙丰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