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生态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这家机构受到处罚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1日,嘉善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厂区执法检查。2024年3月10日,该公司委托的自动监测运维机构运维人员对该公司自动监测进行运维,运维完毕后,为覆盖运维数据,运维人员重新启动实样分析。但是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和视频监控,发现运维人员未使用现场实际水样进行实样分析,而是使用了遗留在排放口的之前采集的废弃水样充作实样,在自动监测设备上进行了分析,该数据并非企业真实的排放数据,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造成了影响。该运维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

  该运维机构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分别对该机构和主要责任人员做出行政处罚:对该运维机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对实行该行为的运维人员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陆佰元。

  【普法时间】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典型意义】

  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保证自己提供的生态环境服务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应当通过雇佣专业人员,采购、使用专业设备等方式确保这一目标的达成,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不能打折扣进行,更不能弄虚作假。本案中涉案运维人员在明知该水样不是实际水样,并且明知该水样污染物浓度较低会拉低自动监测数据的情况下,仍然充作实样进行了分析,是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也因此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全媒体记者 祖剑明 通讯员 孙丰泽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镇街
   第03版:纵横嘉善
   第04版:柳洲采风
五年,我们这样“电”亮长三角一体化!
生态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这家机构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