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4年6月25日,嘉善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嘉善某配件加工公司的生产场地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设施,生产废水经处理后排入待排池,再通过待排池与排放池之间格挡墙上的溢流口溢流至排放池,最后通过排放池内的抽水泵抽入管网排放。执法人员调取监控视频发现,该企业的污水操作工在2024年5、6月份,四次将抽水泵从排放池取出放入待排池中,抽取待排池中的废水直接排放,但是设置在排放池内的自动监测采样设备采集到的是排放池内的废水数据,与实际排放情况不符。该企业行为已经对自动监测数据造成了干扰。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肆万元。
同时,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操作工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典型意义】
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的单位或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建设自动监测系统,并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在必要的运维活动之外,应尽量避免对该系统产生人为影响,防治破坏正常的运行状态。更不能故意变动该系统,对自动监测数据施加影响。违反该规定的,在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受到行政拘留,严重的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希望相关从业者引以为戒,避免做出触犯法律的行为。
■全媒体记者 祖剑明
通讯员 孙丰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