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 03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在医院滑倒摔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定?

  在医院就医时,被地面的积水滑倒摔伤,受害者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近日,嘉善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嘉善县某医院因未及时清理地面水渍、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患者滑倒骨折,被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敲响法律警钟。

  2024年9月,69岁的李老太在嘉善县某医院住院部8楼护士台附近行走时,因地面有水滑倒,导致右桡骨远端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双方就责任划分与赔偿金额争议不断,故李老太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医院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及时清理水渍也未设置警示标志,未能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原告摔倒受伤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法院认定原告李老太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谨慎注意自身安全,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医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老太自担40%。判决被告赔偿李老太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4万余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不但负有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义务,同时也负有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患者受伤,其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建议医疗机构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另外,患者家属也应增强责任意识,对年迈的患者尽量陪同就医,避免不必要的损害发生。(当事人皆为化名)

  ■善 法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要闻
   第02版:镇街
   第03版:纵横嘉善
   第04版:柳洲采风
许荣宝:永不褪色的记忆
在医院滑倒摔伤,赔偿责任如何划定?
县综合执法局三管齐下 筑牢建筑垃圾管控防线
青吴嘉联合开展长三角健康科普技能竞赛
擅自影响自动监控状态,这家企业被罚款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