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倪峥嵘
本报讯 近日,县检察院姚庄检察室办理的一起非法狩猎案,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室一体化履职优势,通过检察听证、行刑反向衔接与碳汇替代修复等创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从轻处罚,并探索将生态修复融入“双碳”战略,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探索出了一条司法保护生态的新路径。
2025年2月,姚庄镇农户李某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张网捕捉野生鸟类,共计捕获珠颈斑鸠、乌鸫、棕背伯劳等10余只鸟类,这些均是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鸟类,属于“三有”(有益的、有重要经济价值、有科学研究价值)保护鸟类。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承办该案的姚庄检察室没有简单地“一诉了之”,而是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围绕关键证据全面收集固定,并深入调查案件背景,开启了一场贯穿侦查、听证、定责、修复全过程的司法实践。
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机关在详细审查捕鸟网的来源、使用时间、捕获鸟类次数、捕获鸟类用途等情况后,发现李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为化解矛盾、节约司法资源,嘉善县检察院拟对李某某作从轻处理,并同步落实生态修复责任与行政法律责任。
姚庄镇地处长三角绿色生态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核心区域,拥有丰富的湿地资源,是众多鸟类栖息、繁殖和迁徙的重要场所。如何实现“办理一个案件,保护一片生态”?姚庄检察室没有“就案办案”,而是同步启动了公益诉讼审查,探索如何让生态损害得到切实修复。
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人大代表反映村民生态保护意识不足、果农防鸟需求与保护政策存在冲突等问题。2025年4月,恰逢浙江省爱鸟周,一场特殊的检察听证会在姚庄镇丁栅“老街茶馆”举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专家、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代表、果农和村民等30余人齐聚一堂,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听证会上,各方围绕案件处理争议焦点、生态修复方式、保护果实与保护鸟类矛盾等充分发表意见,最终达成共识:一方面同意对认罪悔罪的李某某从轻处理;另一方面推广使用防鸟网、驱鸟器等合法无害的物理驱鸟方法,并建议政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案件处理并未止步于此。鉴于本案生态损害难以原位直接修复,姚庄检察室同步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了一种创新方式——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来量化抵偿生态环境损害。2025年6月24日,李某某与主管部门达成生态赔偿协议,自愿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即“碳普惠”项目),用其碳汇收益或碳信用额度价值,量化抵偿其非法狩猎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这一做法不仅让李某某承担了应有的生态责任,更将个案生态修复融入国家“双碳”战略大局,实现了生态司法修复的创新突破。
从刑事打击到生态修复,从查案到堵漏,在此案办理中,姚庄检察室借助“一案四查”机制,形成了打击非法捕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合力,实现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和治理。同时,针对案件辐射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涉及专业性等问题,姚庄检察室到群众“家门口”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增强司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以办案彰显法治,以善治回应民生关切。未来,姚庄检察室将持续探索“司法+生态修复补偿”的创新做法,以司法之力护航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
短评
彰显司法作用 生态环境谁损害谁担责
生态系统保持稳定、健康和可持续的状态,能够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服务。当前,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保护重视度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必须保持“零容忍”。
破坏生态环境必须付出代价,但决不能“一罚了事”“一判了之”。生态环境破坏容易,修复难,对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一定要走出“造成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要有谁损害谁赔偿的举措和措施,既要惩治犯罪也要修复生态。要让违法者主动采取修复生态的行为,既是对其法律责任的追究,也是对社会的积极引导,有助于让“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这一理念深入人心。
与传统领域相比,环境资源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理念系统性强、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特点突出。要发挥司法保障功能,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共建共治共享格局,应加强环境保护多路径建设,完善环境多元治理。从刑事打击到生态修复,相关部门间的合作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完善等措施,两者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协同治理模式,有效提升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杭燕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