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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砍伐城市树木?法律严惩不贷!

  【典型案例】

  2025年3月8日上午,当事人嘉善某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嘉善县罗星街道白水塘东路与环东南路交叉口西南200米处沿河绿化带,擅自砍伐该处城市树木,当日下午被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2025年3月8日下午,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初步调查取证,现场有树木被砍,地面散落大量树干和树枝,经现场初步确认,系当事人嘉善某公司所为。2025年3月11日和3月14日,散落的树干和树枝清运后,执法人员再次对现场进行勘验,确认了被砍伐的香樟树的数量和直径;2025年3月12日至2025年3月20日,执法人员分别对相关涉案人员做了详细的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了嘉善某公司实施了该违法行为以及相关责任人。

  经查,当事人指派员工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城市公共绿化带擅自砍伐了28株香樟树,被砍伐的树种为香樟树,残留树桩直径17~34厘米(胸径约20~40厘米),属成龄乔木,生态价值显著高于幼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行为。因本案涉案金额远超刑事立案标准,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综合执法局已按照规定将案件线索抄送给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办理单位。

  【普法时间】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条:禁止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修剪无法消除影响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迁移树木;无迁移价值的,经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砍伐树木:

  (一)影响城市建设的;

  (二)威胁公共安全、居住安全的;

  (三)严重影响建筑物通风、采光的。

  迁移树木应当在适宜树木生长的季节按照迁移技术规程进行。

  《嘉兴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迁移或者砍伐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典型意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严禁擅自迁移、砍伐树木。本案中,当事人因树木影响采光等原因,擅自指派员工砍伐城市香樟树,破坏了城市生态环境和公共财产,因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不仅会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还要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同时,如涉案数额较大,构成刑事追诉标准,还将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各单位和居民在生产生活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切不要擅自砍伐城市树木!

  ■通讯员 潘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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