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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提醒购买“野山参”时需要多留一个心眼

  近日,有消费者在某保健食品商行花350元购买了8支人参,共50克。因人参没有鉴定证书和执行标准,其认为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要求,于是向县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经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查看,涉诉人参的包装盒上标注“野山参”字样,商品标价签上的品名为“林下野山参”。根据《野山参鉴定及分等质量》(GB/T18765-2015)规定,野山参是指播种后,自然生长于深山密林15年以上的人参。真正意义上的野生人参常称为“山参”(或“野山参”),其物种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适宜纳入《中国药典》。故《中国药典》2005年版开始不再收载“山参”。对于播种在山林野生状态下自然生长的人参,以“林下山参”命名更能准确反映药材的来源,使用“野山参”命名,易造成混淆。

  该保健食品商行不能提供索证索票材料证明其销售的产品为“野山参”,在包装和标签上使用“野山参”字样显然不符合规定。

  县市场监管局提醒,商家销售人参时,如产品确实为“野山参”的,因其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故须持有浙江省林业局颁发的相关销售许可证明;如产品实际并非“野山参”,则在产品包装盒、销售标签、广告页等处不得出现“野山参”字眼描述,应详细标注产品的真实信息。同时在进货时需要做好索证索票工作,即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进货票据等材料备查。对于消费者来说,购买“野山参”时,需要多留一个心眼,查看相关的资质证明鉴定证书等。实际上,人工种植的人参性价比更高,对于日常养生已经足够。

  ■全媒体记者 陆 丹 通讯员 沈剑虹 周诗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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