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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固废转移联单,这家单位做了还被罚?

  【典型案例】

  2024年8月20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善某固体废物处置公司生产场地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组织生产。该企业主要从事污泥等固体废物的焚烧,产生炉渣,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委托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自2023年1月1日《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实施以来,当事人在炉渣转移、处置的过程中,虽然制作了纸质转移联单,但是未按照该法要求,在浙江省固体废物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电子联单。

  上述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万元。

  【普法时间】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2023年1月1日,《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正式实施,对浙江省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对固体废物流转的数字化监管,对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全流程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记录,能够更加有效地保证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相关单位应该主动履行义务,做好固体废物管理工作。

  ■全媒体记者 祖剑明 通讯员 孙丰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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