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在嘉善法院审结。该案件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原告小冯与被告冯某系非婚生父女关系。2017年,小冯的母亲程某某与冯某相识并同居,2018年5月,小冯出生。此后,小冯一直由母亲程某某独自抚养,冯某未承担起父亲的责任,拒绝支付抚养费。因工作原因,程某某为更好照顾小冯,聘请住家阿姨,每月费用6000元。程某某多次联系冯某支付抚养费等费用,均遭拒绝。2024年2月,小冯将冯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冯某支付从出生之日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210000元;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能独立生活为止,每月按3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支付保姆费216000元,今后产生的医疗费、教育费一人一半标准支付,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嘉善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冯某作为父亲应负担抚养费。鉴于无法确定冯某固定收入,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酌定其每月支付生活费1500元。因此,冯某需支付小冯2018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108000元。对于小冯主张的医疗费及教育费,凭有效发票,冯某需承担自费部分的50%。而小冯主张的保姆费,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冯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小冯2018年6月起至2024年5月期间的生活费108000元;自2024年6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生活费1500元直至小冯十八周岁,小冯自2024年6月起的医疗费自费部分、教育费由冯某承担50%,每年12月31日前结算支付至其十八周岁。
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可见,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法律不会因父母的婚姻状态差异而对孩子的权益区别对待。任何组织和个人也不得对非婚生子女进行危害或歧视。它告诫所有为人父母者,抚育子女是不容推卸的道德责任与法定义务。(当事人皆为化名)
■善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