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4年7月26日,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嘉善县魏塘街道实施了出售蟾蜍及其制品的行为,经初步判断,上述蟾蜍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动物,但其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遂案发。
经查明,当事人为赚取差价,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违法出售中华蟾蜍。2024年7月26日,当事人雇人从外地运送中华蟾蜍至嘉善县内用于销售,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价款。经鉴定,涉案蟾蜍为中华蟾蜍,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之内,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当事人上述的行为,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鉴于当事人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表现,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或者专用标识出售、利用、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典型意义】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在此,呼吁广大市民朋友自觉加入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列中来,共同营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环境。切莫以身试法,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通讯员 潘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