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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略了一条信息,收到了一张罚单

  【典型案例】

  2024年4月2日,嘉善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厂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正在组织印刷生产。主要工艺为“原料-印刷-复合-分切-成品”,印刷过程使用油墨,产生油墨废气,属于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企业印刷工序正在作业,印刷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前端风机运行,但是活性炭过滤箱后的风机未运行,活性炭过滤箱呈开放状态,印刷废气通过开放处排放。经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发现,该情况系废气治理设施风机存在故障,使内部风压过大,顶开挡板,该企业事前已经接到过废气治理设施的工况预警信息,并得到监理人员提醒,但是未及时排查、消除故障。

  上述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典型意义】

  废气治理设施必须妥善的保养、维护,正常使用,才能达到预期的污染治理效果,如果只是建设完成而不妥善地管理的话,很容易使废气治理设施成为摆设。部分企业为了及时地了解治理设施工况是否正常,建设了工况预警装置,但是本案当事人并未有效的运用这一手段加强自己对治理设施的管理水平,反而在收到预警后置之不理,使这一手段本身又成为摆设。思想不重视,硬件建设得再好,也避免不了触犯法律,和对环境造成损害。

  ■全媒体记者 祖剑明

  通讯员 孙丰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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