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4年7月30日,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发现在干窑镇三仙路某小区一处楼道内圈养有一只中华田园犬,毛色为黑白褐相间,肩高约15厘米。该犬只脖颈处绑缚有一根绳索,绳索另一端绑缚在墙角红色管道上,该犬只周边摆放有一个纸板箱和一个金属碗。经现场初步询问,得知上述犬只为当事人杨某某所饲养。
案发当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等。当日下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查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在小区楼道饲养犬只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故依据《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部分地方立法事项自由裁量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楼道系公共区域,不应作为饲养犬只的场所。在楼道饲养犬只不仅会产生犬吠、噪音、卫生等问题,而且会给周边住户正常生活带来困扰,甚至造成邻里间矛盾。因此,广大宠物饲养者,在享受饲养宠物的乐趣时,要树立文明养犬的规范意识,为自己和他人的幸福、快乐、祥和履行好义务。
■通讯员 潘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