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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材料有要求,少记、乱记都是违法!

  【典型案例】

  2024年10月1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善某污水处理单位场地进行执法检查。根据该单位排污许可证,该单位该生产经营场所应建立包括基本信息、监测记录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其他环境管理信息在内的各类环境管理台账,台账应采取电子台账加纸质台账的形式,保留5年。但是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单位未建立基本信息表,也未建立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台账,监测记录信息、污染治理措施运行管理信息的电子台账有部分内容缺失。经责令整改后,该单位于2024年11月11日补充以上纸质台账完毕。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对该单位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该单位该类违法行为首次发生,并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试行)》第5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时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试行)》第5条: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行为,首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的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频次,全面、准确地记录相关的环境管理台账,并按规定时限保留,确保产污、治污、排污情况有记录、可追溯。特别是专门从事污染治理的单位,更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能敷衍了事,徒有台账的形式,记录的内容却不能如实地反映排污单位的实际情况,失去了台账记录的意义。

  ■全媒体记者 祖剑明

  通讯员 孙丰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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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材料有要求,少记、乱记都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