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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切不能想卖就卖!

  【典型案例】

  2024年8月2日,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收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称浦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外销售烟花爆竹。经核查,浦某某为当事人嘉善县姚庄镇某店的经营者,于2022年年初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在店内对外销售烟花爆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为,遂案发。因本案符合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嘉善县姚庄镇人民政府依法调查后提交嘉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

  经查明,浦某某因非法经营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2年年初至2023年6月6日期间在嘉善县姚庄镇某村对外销售烟花爆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6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查获,被查获时当事人仓库内的各类烟花爆竹共计90余箱。经司法机关调查核实,当事人无证销售烟花爆竹的金额为人民币10万余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万元,且违法所得已主动退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经营的行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时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烟花虽美,安全第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不能擅自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会被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了预防烟花爆竹引起的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广大市民朋友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我县的相关规定,共筑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

  ■通讯员 潘卓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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