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爱秀:
本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善烟处〔2023〕第17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销售总额6418.00元的45%的罚款,计人民币2888.10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嘉善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何顺杰
联系电话:0573—84035017
联系地址: 浙江省嘉善县魏塘街道解放西路233号
嘉善县烟草专卖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