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模式的普及,不仅为消费者提供了便利多样的商品选择,也为商家搭建了更为广泛便捷的商品交易平台,但随之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嘉善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邓先生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看中一款手表,想着朋友生日快到了,正好可以买来作生日礼物,便在某贸易公司购买了1块皮带女款手表、1块钢带女款手表,每块298元,直接寄送到朋友家。谁知,这次购物却让邓先生生起了气。原来朋友告诉他,收到的快递中只有1块手表,且手表并不是某知名品牌手表,而是与该品牌英文首字母相同的其他品牌手表。直呼上当的邓先生认为贸易公司属于欺诈消费者,遂怒而诉至法院,要贸易公司“以一赔三”,赔偿订单金额的三倍即1788元。
该贸易公司则称其出售的本就是其他品牌手表,邓先生在下单时并未表明要某知名品牌手表,且两者价格相差较大,故公司并不构成欺诈,而公司当时已按原告确认的收货地址发了2块手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显示,贸易公司在网络平台宣传的本就是其他品牌手表,而非邓先生认为的某知名品牌手表,尽管两者英文缩写存在相似之处,但也存在明显区别,且两者价格相差较大,对此邓先生应当知晓。同时,邓先生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下单时购买的手表品牌为知名品牌手表,故无法证明贸易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关于案涉手表实际发货数量问题,1块皮带女款手表加快递包装盒重量约230克,与快递面单显示邮寄重量250克相近,如果发送的是2块手表,重量合计应超过300克。综上,嘉善法院依法判决贸易公司退还邓先生1块手表的货款298元。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购物时应当遵循理性消费原则,避免盲目消费,选择网购商品一定要在正规电子商务平台和官方网站进行交易,同时也要提高自身辨别能力,确保详细了解商品情况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购买后要保存好交易记录、交易账单、电子发票等可供维权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均为化名)
■善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