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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区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以制度型开放为引领 示范区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全媒体记者 杭燕飞

  本报讯 近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与上海青浦区、江苏吴江区、浙江嘉善县两区一县政府联合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跨区域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7个章节40条。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示范区项目管理体制机制,持续深化示范区跨区域项目审批机制,为跨区域外商投资项目在示范区合法合规审批提供依据。

  《办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示范区新建或者并购涉及跨省(市)域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项目参照已于2020年9月1日实行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办法》中,关于项目管理方式的共涉及6条内容,包括管理方式、核准范围、备案范围、安全审查、网上受理以及执委会与两区一县职责权限等。其中明确,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统称“负面清单”)规定的非禁止投资领域内,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以下非禁止投资领域的跨省(市)域项目;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负面清单”之外领域的项目,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属于《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所列的跨省(市)域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核准目录》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此次《办法》最大的关注点在于项目核准。在《办法》印发前,根据《核准目录》要求,除明确由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核准机关负责核准的事项外,示范区内跨省(市)域投资项目由示范区执委会负责核准;其他投资项目由青浦区政府、吴江区政府、嘉善县政府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核准。而《办法》明确,示范区执委会行使省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示范区内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的跨省(市)域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并履行核准和备案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两区一县人民政府相关投资主管、行政审批、竣工验收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后各阶段的行政审批、过程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虽然表述略有差异,但总体情况与之前基本保持一致。”县发改局行政审批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外商投资项目基本不会出现跨省(市)域的情况,还是由各地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核准。

  关于项目核准,《办法》也明确了项目申请报告的材料要求、报告编写要求、附件要求、申请报送、补正与受理、行业主管部门意见、项目评估、公众意见征询、核准审查、核准决定、核准文件出具、核准变更以及核准延期等。

  据悉,下一步,示范区执委会将会同有关方面进一步促进和便利外商投资,规范跨区域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营造更加高效、透明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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