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媒体记者 陆丹
通讯员 盛琳燕 郑李方
本报讯 近日,县交通局执法队开出一例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罚单,罚款5万元,这是自县交通局执法队成立以来对此类案件作出的第9例行政处罚。
近年来,我县港口建设发展势头迅猛,岸线集约使用、绿色环保发展、行业转型升级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部分无证非法经营码头仍长期存在,作业水平低下、污染严重,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给环境保护、水上安全带来严重隐患。为此,我县交通局执法队大力开展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执法监察,吹响嘉善内河船舶、码头污染防治集结号。
日前,县交通局执法队陶庄分队执法人员周勇和陈孝康在嘉善港区例行巡查时,在红菱塘航道来凤桥水域,发现一艘货船正停泊在某公司码头进行装卸作业。随后,执法人员找到该公司法人代表杨某,要求其出示港口经营许可证,杨某无法提供有效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涉嫌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公司停止作业,接受调查。
经问询了解,该公司码头主要装卸方桩和砂石料,但没有配套的船舶防污染措施,未设置“三桶一牌”,无船舶生活污水接收点,砂石料堆场也未采取封闭措施,设置配套的喷淋设施。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该公司设置的码头属公司生产自备码头,不对外经营,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故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并对其作出5万元的行政处罚。
由于执法人员发现及时,处置得当,有效遏制了该公司违法行为事态扩大,通过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有力处罚,有效维护了正常的港口经营市场秩序,保护了内河环境质量。
下一步,县交通执法队将继续增强执法力量,保持高压态势,持续推进无证经营码头整治,打好生态环境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