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中按时缴纳水电费用是商户的基本义务,但若是缴纳了本不该承担的费用,这笔钱还能要回来吗?近日,嘉善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为经营主体维护财产权益提供了指引。
2021年5月,吴某与顾某签订《托管经营合同》,约定顾某将位于嘉善县干窑镇的某购物中心加盟店托管给吴某经营,托管期限自2021年7月至2023年6月,合同明确水电费按表结算,由吴某每月支付。托管期间,吴某按约缴费,却在某日发现自己一直在缴纳的电费包含整栋楼用量,而他仅经营一楼购物中心,二楼其他居民住宅的电费一直由顾某收取。吴某认为顾某应退还多缴电费,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11万余元及逾期利息。顾某则辩称,经专业电工核算,吴某不存在多缴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定,《托管经营合同》仅约定吴某承担购物中心电费,其超额支付整栋楼电费的行为,使顾某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已构成不当得利。针对返还款项的具体金额,法院根据供电所出具的数据、现场勘查情况及电表记录,核定顾某应返还的电费为3.7万余元,并应支付相应利息。最终,法院判决顾某限期返还上述款项。
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一方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方有权请求其返还。法官同时提醒大家,在日常经济往来中需注意保留合同、缴费凭证等重要证据,一旦权益受损,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皆为化名)
■善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