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应是和睦邻居,却因几扇窗户闹上法庭。近日,嘉善法院审结一起因连廊封窗引发的相邻关系纠纷,依法判决被告拆除违建,恢复原状,为邻里和谐提供了法律指引。
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是嘉善县某小区同一楼层的邻居。2024年某月,陈某未与潘某协商,擅自在公共连廊两侧加装铝合金玻璃窗,导致潘某房屋的通风、采光及视线受到严重影响。潘某多次沟通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违建并恢复原状。被告陈某辩称,加装的是透明玻璃窗,对采光影响甚微,且改造是为防止雨天积水打滑,保障老人安全。
嘉善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连廊属于共有部分,陈某未经同意擅自封窗,侵害了潘某的通风、采光权,还存在消防隐患,且其他业主的类似行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在二十日内拆除连廊上的铝合金窗户,恢复原状。
都说“远亲不如近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要小事影响了邻里的关系。若因通风、采光等问题产生矛盾,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切勿擅自行动激化矛盾。互敬互助、互谅互让,才能共同构建和谐融洽的居住关系。(当事人皆为化名)
■善 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