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3年5月8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嘉兴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场地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金属制品生产,生产工艺为“原料——冲压——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噪声。监测人员现场对该企业厂界昼间(上午9时58分开始)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南厂界噪声排放值为66dB(A),超过该企业应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声环境3类功能区昼间噪声排放65dB(A)的限值。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1dB(A)。
上述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该企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十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超标幅度在1分贝以内(含本数)的。
【典型意义】
与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固体废物等一样,噪声非法排放同样是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是其中比较典型的一种表现形式。
工业噪声的排放标准根据工业企业所在的区域的声环境功能类别来确定,不同区域内的工业噪声排放均应遵循本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超标排放要受到行政处罚。对于部分超标幅度轻微的,可以以教育为主,免于处罚。但是相关单位仍应吸取教训,珍惜整改机会,在接下来的生产中,做到合法合规。
■全媒体记者 祖剑明
通讯员 孙丰泽